民国十七年(1928年),中国正处于军阀混战和政治动荡的时期。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土地交易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庚厚光作为当时的一位地主,将自己位于某地的荒山茶杉竹山进行出售。这份契约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活动中土地买卖的基本形式与法律规范。
该契约的主要参与方包括卖方庚厚光以及买方。庚厚光作为卖方,拥有对该荒山茶杉竹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希望通过此次交易获取经济收益。买方的身份在契约中并未详细说明,但可以推测其为具有购买能力的商人或其他地主阶层,可能对这些自然资源感兴趣,希望用于农业开发或商业用途。
契约详细列出了交易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契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且通常会邀请第三方见证人参与,以增加合同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此外,还可能需要当地乡绅或政府官员的认可,以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要求。
从社会经济角度来看,此类契约是当时土地市场化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趋势。同时,它也为研究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提供了宝贵的资料。然而,由于历史条件限制,这类契约往往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存在一定的风险。
综上所述,庚厚光卖荒山茶杉竹山契约不仅是一份普通的土地买卖文件,更是那个时代社会经济活动的真实写照。通过对这一契约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民国时期的社会风貌和经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