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七年高安县黄征溜卖地契约概述

契约背景与历史环境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中国正处于抗日战争的关键时期。这一年的社会经济状况复杂多变,各地的土地交易活动仍然存在,但受到战乱的影响,土地买卖行为较之前有所减少。在江西省高安县,黄征溜作为土地所有者,选择在此时将自己名下的土地出售给黄□和,反映了当时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基本特点。

契约内容分析

该契约详细记录了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范围以及交易价格等关键信息。土地的具体位置位于高安县某乡某村,总面积约为十亩,四至分别为东至某田、西至某路南至某河北至某山。这种明确的地理描述体现了契约起草者的严谨性,同时也便于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解决。此外,契约中还明确了交易金额为银元三百元整,并注明此款项已一次性付清,且卖方需保证土地无任何权属争议。

契约形式与法律效力

从形式上看,该契约采用传统的手写方式,使用毛笔书写于宣纸之上,具有浓厚的传统文化特色。契约上不仅有卖方黄征溜和买方黄□和的签名,还附有当地乡绅或保长的见证签字,以增强其权威性和可信度。同时,契约中特别强调了交易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这表明当时虽然处于战乱时期,但仍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规范约束。

社会经济意义

从社会经济角度来看,此次土地交易反映了当时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趋势。一方面,卖地方方面临生活压力或其他原因,不得不转让土地;另一方面,买方则可能是出于投资目的或是为了扩大农业生产规模而购入土地。这种土地流转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资源的重新配置,但也可能加剧了部分农民的贫困化问题。

文化价值与研究价值

这份契约不仅是民国时期土地交易的一个具体实例,也是研究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重要史料。通过对契约内容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民国时期土地制度的特点及其变迁过程。同时,该契约所体现的传统契约文化也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对于现代合同法的研究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结论

综上所述,民国二十七年高安县黄征溜卖地给黄□和的契约,不仅是一份普通的土地交易文件,更是那个特殊历史时期的缩影。它不仅展示了当时土地交易的基本流程和规则,也反映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通过对这份契约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民国时期的农村社会状况,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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