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中国正处于北伐战争后的动荡时期。这一时期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对土地交易有着深远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屈辉安的卖田契约反映了当时农村社会的土地流转情况以及传统契约文书的形式和内容。
屈辉安的卖田契约是一份典型的中国传统土地买卖契约。从形式上看,该契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卖方信息、买方信息、土地描述、交易金额、双方签字以及见证人信息。在内容上,契约详细记录了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边界以及相关的地契编号等信息。这种详细的描述确保了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民国时期的土地买卖契约受到当时法律制度的约束。《中华民国土地法》及相关法规为土地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屈辉安的契约不仅体现了法律的要求,还反映了民间对土地所有权转移的重视。同时,契约中提到的见证人制度进一步保障了交易的公正性,防止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从经济角度看,土地买卖是当时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屈辉安通过出售土地获得了一定的资金,这可能用于改善生活或投资其他领域。而买方则通过购买土地扩大了其资产规模,体现了当时农村社会中资本流动的特点。此外,契约中使用的传统语言和格式也反映了当时的文化背景,展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在土地交易中的延续。
屈辉安的卖田契约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它不仅是研究民国时期土地制度和经济活动的第一手资料,也是了解当时社会结构和文化习俗的重要窗口。通过对这类契约的研究,学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当时的社会变迁及其对现代中国土地政策的影响。
综上所述,中华民国十七年的屈辉安卖田契约不仅是一份普通的土地买卖文件,更是那个时代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一个缩影。它展示了中国传统契约文书的形式美和功能美,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研究民国时期土地制度和社会发展的宝贵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