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5月,河北省高等法院检察官孙咸熙对伪北平市公安局长游伯麓提起公诉。这一事件发生在抗日战争胜利后不久,国民政府开始清算汉奸罪行的重要时期。游伯麓作为伪北平市公安局长,在日据时期协助日本侵略者维持治安,实施了一系列迫害中国人民的行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和法律准则,因此成为司法追诉的对象。
起诉书主要依据《惩治汉奸条例》的相关条款。该条例明确规定,凡在敌伪政权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参与或协助敌伪活动者,均构成汉奸罪。游伯麓在伪北平市公安局长任上,不仅负责维护伪政权秩序,还积极参与镇压抗日力量和普通民众的反抗活动。这些行为构成了对其提起公诉的主要法律依据。
起诉书中详细列举了游伯麓的具体罪行,包括但不限于:
这些行为被认定为严重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汉奸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河北省高等法院采取了严谨的态度,确保程序公正。检方提供了详实的证据链,包括历史档案、目击者证词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用以证明游伯麓的犯罪事实。同时,辩护方也进行了申辩,试图减轻被告的责任。然而,由于证据确凿,法庭最终认定游伯麓犯有汉奸罪。
检方在庭审中展示了大量证据,其中包括:
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支持了检方的指控。
经过审理,河北省高等法院于1946年5月作出判决:游伯麓因犯汉奸罪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判决体现了国民政府对汉奸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正义必胜的信号。
游伯麓案件的审判在当时引起了广泛关注,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一方面,它彰显了抗战胜利后清算汉奸罪行的决心;另一方面,也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例。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一判决是对受害者的告慰,也是对历史正义的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