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三十四年赖燕聪的卖田契

一、历史背景

清乾隆三十四年(公元1769年),正值清朝中期,这一时期社会经济较为稳定,农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土地交易频繁。在这样的背景下,赖燕聪的卖田契不仅反映了当时土地交易的具体情况,也体现了清代土地制度与契约文化的特点。

二、契约内容

根据现存的赖燕聪卖田契,其主要内容包括:卖方信息、买方信息、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具体而言,卖方为赖燕聪,买方为某人或某家族,交易标的为一块位于某地的田地,交易价格为若干银两或谷物,且需明确交付时间和方式。此外,契约中还可能包含对土地用途、税收责任等内容的规定。

三、契约形式与法律效力

清代的土地买卖契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有时还需第三方见证或公证。这种形式确保了契约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在赖燕聪的卖田契中,除了双方签名外,可能还涉及地方官府的备案记录,以进一步增强契约的权威性。同时,契约中的条款必须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四、经济意义

从经济角度看,赖燕聪的卖田契是清代土地市场活跃的一个缩影。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当时的社会结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土地交易,卖方可以获取资金用于其他投资或消费,而买方则扩大了自己的资产规模。这种交易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也反映了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

五、社会文化价值

赖燕聪的卖田契不仅是经济活动的产物,也是清代社会文化的体现。契约中所使用的语言、格式以及相关习俗,都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例如,契约中可能会引用古代经典中的某些原则,以增强其道德约束力;又如,契约的签订往往伴随着一定的仪式,这体现了当时人们对契约精神的重视。

六、研究价值

对于现代学者而言,赖燕聪的卖田契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通过对这份契约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清代的土地制度、税收政策、社会阶层关系以及经济发展状况。此外,还可以借此探讨中国传统契约文化的历史演变及其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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